ISO26000从项目伊始,就因为其富有争议的主题、广泛的参与人员、包罗万象的内容等,具有鲜明的特点:
1、 用社会责任(SR)代替企业社会责任(CSR),统一概念。
社会责任的定义是整个ISO26000中最为重要的定语,而ISO用SR代替CSR,就使得以往只针对企业的指南扩展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
ISO秘书长Rob Steele在指南发布的当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最初社会责任工作组讨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但是各方很快意识到CSR的七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私人部门,同样适用于公共部门,原则确定的七项主题——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社区参与和发展同样都适用于公共部门,所以把CSR推广到SR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撇开这些细节,ISO把CSR推广到SR,使得指南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展,其重要性有了显著性的提升,这个变化是整个社会责任运动的里程碑,也是ISO自身的里程碑,因为这是ISO第一次突破技术和管理领域,涉足社会领域标准的制定。
2、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 正因为指南用SR代替了CSR,从而使得ISO26000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包括公有的、私有的,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的和转型国家的各种组织,但是不包含履行国家职能、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公共政策,或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政府组织。
3、 不是管理标准,不用于第三方认证 ISO26000的总则中强调,ISO26000只是社会责任“指南”,不是管理体系,不能用于第三方认证,不能作为规定和合同而使用,从而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以及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显著不同。任何提供认证或者声明取得认证都是对ISO26000意图和目的的误读。因为ISO26000并不“要求”组织做什么,所以任何认证都不能表明遵守了这一标准。
4、 提供了社会责任融入组织的可操作性建议和工具
指南的一个重要章节探讨社会责任融入组织的方法,并给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指南的附录一中也给出了自愿性的倡议和社会责任工具,从而使组织的社会责任意愿转变为行动。指南致力于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使组织意识到守法是任何组织的基本职责和社会责任的核心部分,但是鼓励组织超越遵守法律的基本义务。指南促进了社会责任领域的共识,同时补充其他社会责任相关的工具和先例,而并非取代以前的成果。
5、 前所未有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独特的开发流程
社会责任指南制定的5年中,有来自99个国家的400多位专家参与开发,和市场有关的利益相关方被分成六组:政府、产业界、消费者、劳工(工会)、非政府组织和科技、服务等(SSRO),这六个小组分别组成六个工作组,各组内部形成自己的意见,并在彼此之间相互讨论,最终达成统一意见。由此看来,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确保了指南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是指南最终高票通过的关键。
同时,ISO26000具有独特的开发流程,ISO在技术管理局下直接设立社会责任工作组(ISO/WGSR),工作组主席由来自巴西和瑞典的专家共同担任,平衡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关系,工作组成员包括六个利益相关方,并在区域和性别上保持平衡,各成员国按照利益相关工作组推荐专家,并在国内组成对口的委员会,同时,建立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这种流程确保了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从而对最终达成国家层面和利益相关方层面的两层共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6、 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
如上所述,在工作组的成员分配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有同等地位,工作组的主席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专家共同担任,同时,在参与开发的99个国家中,有69个是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确实广泛参与了ISO26000的制定过程。
7、 和多个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推广了社会责任相关的实践
ISO和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UNGC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同时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社会责任国际(SAI)等组织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联系,确保这些组织能参与到指南的开发过程中,从而使得指南不是替换,而是补充和发展了国际上存在的原则和先例。
8、 差异性原则
ISO26000总则中指出,应用指南时,明智的组织应该考虑社会、环境、法律、文化、政治及组织的多样性,同时在和国际规范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考虑不同经济环境的差异性。
差异性也是我国在ISO26000开发过程极力主张的一个原则,因为每个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同一组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的环境也不相同,所以确保应用指南时充分考虑国家地区环境的差异性,是非常重要的。
本标准不是管理体系标准,目的不是用于认证,也不适用于立法或签约。任何以提供证明,或者声称要求已证实的说法,对
ISO 26000国际标准的目的而言,纯属误传。
前一阶段传闻ISO 26000要像SA 8000一样展开认证,不少认证机构也在积极筹备认证认可程序。实际上也体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各自需要,发展中国家和企业(组织)都不主张ISO 26000成为认证的依据;没有把标准写成“要求”的形式,只是以“指南”方式发布,没有强制性的执行规定。正如ISO表态的那样,最终要看市场的实际需求和操作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