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
1) 设施必须配备实用、易于取得和保养得当的灭火设备,这些设备足以应付企业的安全危险,并且必须至少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材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且检查必须记录在案。
2) 所有紧急出口门(即设有出口标志的任何门)必须保持未上锁、畅通无阻且可使用状态。紧急出口门必须从被占用方打开,并转向出口方向,必须配备门推手或单动式操作(即拉杆),最小用力(室内门不得超过 5 磅(22 N),户外门不得超过 50 磅(222 N)),不得配备需要特殊钥匙或技术来打开的硬件。
3) 一般来说,窗户不应被视为紧急出口,而在法律允许窗户被用作紧急出口的司法管辖区,仅当达到或超过这些标准的要求时,这些窗户才可被视为紧急出口。对于法律允许并希望有更多出口以超过紧急出口规定数量的设施,装有铁条的窗户应该拥有内部紧急打开机构,容易识别和在疏散路线图上清楚标注,以作为每层员工的消防应急救援的有效替代路径。
4) 设施必须确保消防部门车辆易于进出,并且设施内其他消防器材易于取用。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消防部门车辆能够通过公路或畅通无阻的道路进入,消防队员容易找到水源、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截止阀。
5) 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听觉和视觉通知,启动疏散,并在整座建筑的所有区域和楼层统一运行。通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警报器和闪光灯。高噪声区域(90 dB 或更高)也应配置带信号灯/闪光灯的警报器。设施必须装配备用电源,以便在发生电力故障时为火灾报警系统供电。
6) 国家特定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和消火栓
i. 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 :设施必须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火栓系统。
ii. 所有其他国家 :设施必须遵守有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法律规定。
7) 每季度必须安排内部员工检验,每年必须聘请独立的防火检验公司检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火栓系统。检验记录必须保存,以供审计使用。
8) 供应商必须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充足,以便在发生火灾紧急情况下正常使用。如果设施配有蓄水箱或蓄水池,应当验证其容量(体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蓄满水。
9) 灭火设备必须时刻保持整洁且畅通无阻。